试用期员工不胜任工作,要合法辞退需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明确的录用标准和考核结果,且遵循法定程序,提前告知并支付相应工资。
企业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在招聘时,应将录用条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员工,如岗位职责、工作能力要求、业绩指标等。这些录用条件要具体、可衡量,不能模糊不清。例如,对于销售岗位,可以明确规定试用期内的销售业绩指标,像完成一定金额的订单量。这样在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时,就有了清晰的依据。
其次,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企业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在试用期内按照既定的录用条件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过程要透明,让员工清楚知道自己的工作表现如何被评估。考核结果要有相应的记录,如工作成果报告、客户反馈等。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
再者,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企业要及时通知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通知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况和依据。通知要在试用期内发出,如果超过试用期,就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最后,企业要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即使员工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而被辞退,企业也必须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支付相应的工资,不能拖欠或克扣。此外,企业还应注意在辞退过程中避免出现歧视等违法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只有严格按照上述步骤和要求操作,企业才能合法辞退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的员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