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能够得以实现,避免用人单位在仲裁期间转移、隐匿财产,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这里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在提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时,劳动者同样需要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委将其申请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证据支持,法院通常会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申请财产保全对于劳动者来说意义重大。比如在一些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有转移资产迹象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用人单位在仲裁期间将财产转移,确保在仲裁胜诉后能够顺利拿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