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结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其结果的出具时间受到法律严格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使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避免争议的长期拖延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情况较为复杂。例如,涉及大量证据需要调查核实、案件事实难以清晰认定,或者存在多个当事人、多个争议焦点等情况。对于这类复杂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为了防止过度拖延,法律明确规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即使是复杂案件,从受理到最终出结果,最长也不会超过六十日。
如果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超期时的救济途径,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此外,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仲裁庭的工作,按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促进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早日获得仲裁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