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定金但未交付,定金合同未生效。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若一方因信赖定金合同而遭受损失,可依据过错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也就是说,仅仅约定了定金,而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并未生效。
在商业交易或其他涉及定金约定的场景中,当约定了定金条款却未交付定金时,不能按照定金罚则来处理。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定金合同未生效,自然不能适用该罚则。
然而,如果一方基于对定金合同的信赖,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并且因此遭受了损失,那么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买方和卖方约定了定金,但买方未交付定金。卖方基于对定金合同的信赖,拒绝了其他潜在买家的购买意向,并且为了履行与买方的合同,对房屋进行了一定的清理和修缮工作,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最终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买方的过错导致的,卖方可以要求买方赔偿其因信赖定金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总之,约定定金但未交付时,虽然定金合同未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当事人仍需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相关事宜,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