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和定金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不同,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有担保和违约惩罚功能;订金只是一种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
从法律定义来看,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通常被视为一种预付款。
在违约后果方面,定金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甲与乙签订合同,甲向乙支付了 1 万元定金,若甲违约,这 1 万元定金乙无需返还;若乙违约,则需返还甲 2 万元。而订金在违约时,一般只需原数返还。比如甲向乙支付 1 万元订金后违约,乙应将 1 万元订金返还给甲。
在合同履行方面,定金对合同的履行起到担保作用,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合同顺利履行,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只是一种预先支付的款项,主要是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其存在并不必然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数额限制上,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订金的数额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