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上“定金”和“订金”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仅为预付款性质。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交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时需双倍返还;订金在交易未达成时,一般可全额退还。
在商业交易等场景中,收据上出现的“定金”和“订金”虽读音相同,但法律意义差异明显。首先来看定金,它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起到约束双方当事人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那么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支付给乙定金 2 万元,若甲反悔不买该房屋了,这 2 万元定金乙无需返还;若乙反悔不卖该房屋了,乙则需要返还甲 4 万元。
再看订金,它通常是在初步达成协议后,为了表达交易的诚意而支付的预付款。订金不具有定金那样的担保性质,它只是一种支付手段,起到预先支付的作用。当交易成功时,订金可以冲抵货款;当交易未能达成时,支付订金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方退还订金,收受方也应如数退还,一般不涉及双倍返还的问题。比如,丙在某家具店看中一款沙发,支付了 1000 元订金,后因个人原因不想购买了,家具店应将 1000 元订金全额退还给丙。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二者读音相同,很多人容易混淆。所以在签订合同或开具收据时,一定要明确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因用词不当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