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弄丢一般不存在赔偿问题,通常可通过协商、提供其他证据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若因合同丢失一方故意不承认合同内容或不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租赁合同丢失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一般而言,合同丢失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赔偿。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即使合同文本丢失,双方基于之前达成的约定仍需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承租人丢失了房屋租赁合同,可尝试与出租人协商,请求复印其保存的合同文本。通常情况下,出租人会予以配合,毕竟合同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而非仅约束一方。若出租人不配合,承租人可通过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如租金支付记录、聊天记录、水电费缴纳凭证等。这些证据能辅助证明双方存在租赁事实以及相关的租赁条款。
然而,若因合同丢失,一方故意不承认合同内容或不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就需要进行赔偿。例如,出租人在承租人合同丢失后,以合同丢失为由提高租金或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给承租人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赔偿的金额应按照实际损失来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因重新寻找房屋而产生的搬家费用、中介费用等;间接损失如因搬家导致的工作生活不便而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等。
同样,如果承租人在合同丢失后不承认租金支付标准等条款,少付租金,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也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的租金差额及其他因承租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若无法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