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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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进行追认有没有效力

2026-01-29 21: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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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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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进行追认通常是有效的。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在法律规定中,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对于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追认这一行为则是使该合同效力得以确定的关键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表明,一旦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进行追认,那么该合同就会从效力待定转变为有效合同,被代理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追认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例如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表示同意该合同;也可以是默示的,比如被代理人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中的部分义务,这种行为也可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追认的时间也有一定限制。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进行追认,如果被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表示,就会被视为拒绝追认。此外,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若善意相对人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即便之后被代理人想要追认,合同也不再具有效力。

总之,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合同经被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追认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一制度既保护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合同进行追认有没有效力(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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