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家具损坏一般根据损坏原因确定维修责任主体,正常使用损耗由房东负责,租客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坏则由租客承担维修责任。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房家具损坏的维修责任认定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若家具是因正常使用而出现损耗或损坏,这种情况下通常由房东负责维修。因为在租赁关系中,房东有义务提供符合正常使用标准的租赁物,并对其进行维护。例如,出租房里的沙发,随着租客正常的坐卧使用,弹簧逐渐失去弹性,这种自然的损耗并非租客的过错,房东应承担维修或更换的责任。
如果家具损坏是由于租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维修责任就应由租客承担。比如,租客在屋内举办聚会,因过度打闹导致餐桌被撞坏,或者租客使用不当,如用尖锐物品刮花衣柜表面,这种情况下租客存在明显的过错,需要对损坏的家具进行维修或赔偿。
此外,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有关于家具维修责任的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有些租赁合同可能会详细规定某些家具的维修责任归属,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条款。
当出现家具损坏问题时,租客应及时通知房东,告知损坏情况。双方可以共同查看损坏状况,协商确定维修责任和方式。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判定责任归属。总之,明确家具损坏的维修责任,有助于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租赁关系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