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实际上属于渎职罪的一种,两者主要区别体现在犯罪行为表现、主观方面等方面。渎职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包含玩忽职守罪等多种具体罪名。
从概念上看,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犯罪行为表现方面,渎职罪的行为表现更为宽泛。它涵盖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多种形式。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就构成徇私枉法罪,这属于渎职罪的一种。而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马马虎虎,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敷衍了事,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主观方面也存在差异。渎职罪中的滥用职权类犯罪通常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人民利益,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玩忽职守罪一般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在量刑上,虽然两者都根据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进行量刑,但由于具体罪名不同,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玩忽职守罪根据情节轻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渎职罪中的不同罪名,量刑幅度也各不相同。总之,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