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轻伤派出所不抓人的情况下,可通过了解不抓人的具体原因,如证据不足则配合补充证据;若认为派出所存在不作为,可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要明确致人轻伤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派出所不抓人可能存在多种合理原因。
一种常见原因是证据方面存在问题。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若证据不足,派出所可能不会贸然抓人。此时,当事人可以积极配合派出所,提供更多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比如现场的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医疗诊断证明等。这些证据有助于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当证据达到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准时,派出所自然会依法抓人。
如果排除了证据不足等合理因素,当事人认为派出所存在不作为的情况,有多种途径可以解决。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上级公安机关会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若发现派出所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会责令其依法处理。
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有监督权。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后,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院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致人轻伤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