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贿赂罪需多方面条件。主观上要有故意,行贿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是故意非法收受财物。客观上,行贿表现为给予财物等行为,受贿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主体方面,行贿罪一般主体,受贿罪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
贿赂罪是一个类罪名,主要包括行贿罪和受贿罪等。被认定为贿赂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主观方面
行贿罪主观上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里的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竞争优势等。例如,在工程招标中,投标人为了中标给予相关负责人财物,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商业机会。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也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客观方面
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行贿论处。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主体方面
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行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客体方面
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种犯罪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行贿罪认定存在多个关键因素。这些因素相互关联,共同影响着行贿罪的判定。
1、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认定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比如在司法审判领域,当事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而行贿法官,这种行为显然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只是为了正常的业务往来,按照市场规则给予对方一定的好处,且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一般不认定为行贿。
2、财物的范围
行贿罪中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债务免除、旅游等。例如,某企业主为了感谢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中的帮助,为其支付了高额的旅游费用,这也属于行贿罪中财物的范畴。
3、行贿行为与谋取利益的关联性
行贿行为与谋取不正当利益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行贿人给予财物是为了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行贿人给予财物后,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为其谋取任何利益,或者谋取的利益并非行贿人所期望的不正当利益,那么在认定行贿罪时需要谨慎考量。
受贿罪认定除一般情形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需要注意。
1、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例如,某国家机关领导甲并不直接负责某项目审批,但他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力,让负责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乙为请托人丙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丙的财物,甲的行为就构成斡旋受贿。
2、收受干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3、以交易形式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总之,贿赂罪的认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受贿罪,其认定都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可能会存在各种特殊情况和争议点。如果您遇到与贿赂罪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怀疑自己被卷入贿赂案件,或者对贿赂行为的定性存在疑问等,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和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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