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所涉及的卡种主要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涵盖传统意义的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部分情况下的借记卡。
在法律层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传统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例如,常见的各大银行推出的白金贷记卡、金卡贷记卡等,持卡人可以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在免息期内还款则无需支付利息。准贷记卡则是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它兼具贷记卡和借记卡的部分功能。
借记卡:虽然借记卡本身不具备透支功能,但在一些特殊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中也可能涉及。比如,利用借记卡进行骗取银行资金等行为,如果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会以该罪名论处。例如,通过伪造借记卡信息,骗取银行资金,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总之,信用卡诈骗所涉及的卡种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围绕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具备一定支付和结算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旨在全面打击利用这些卡片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