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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认定

2026-01-28 15: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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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昕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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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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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认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条件,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

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间界限。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认定事实婚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只有在此之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二是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这意味着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对外表现出夫妻关系,例如在社交场合以夫妻相称,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三是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视,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以保障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事实婚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情况,例如证据的收集和判断等。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总之,了解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对于正确处理婚姻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认定(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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