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司法鉴定需要的资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案件相关材料等。
身份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这通常是身份证、户口本等能够证明被鉴定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鉴定机构需要通过这些证件来准确确认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病历资料也是关键的一部分。它涵盖了受伤后的所有医疗记录,比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门诊病历详细记录了患者首次就诊时医生对病情的诊断、检查情况以及初步的治疗方案。住院病历则更为全面,包含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等。这些资料能够帮助鉴定人员了解受伤的过程、治疗的经过以及病情的发展变化,从而对伤情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影像学资料同样重要。例如X光片、CT片、MRI片等。这些影像资料可以直观地显示出身体内部的损伤情况,如骨折的部位、类型,软组织损伤的程度等。鉴定人员通过对这些影像资料的分析,能够更准确地判断伤情的严重程度。
案件相关材料也不容忽视。如果是涉及刑事案件,需要提供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等;若是民事案件,则可能需要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这些材料可以帮助鉴定人员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发生的原因,对于准确评定伤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外,如果在治疗过程中有其他特殊的检查报告,如实验室检查结果等,也应一并提供给鉴定机构。在进行伤情司法鉴定时,应尽可能收集完整、准确的资料,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