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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的安全罪是什么犯

2025-12-16 19: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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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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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类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为客体的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定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无需实际造成危害结果。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最严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其核心特征在于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权稳定等根本安全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第102条至第113条)的规定,这类犯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12个具体罪名。

从犯罪构成类型来看,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均构成犯罪既遂。这一设定源于国家安全利益的特殊性——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础,一旦遭受实际损害往往难以挽回,因此刑法对这类犯罪采取“行为即处罚”的原则,通过提前介入预防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刑法》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明确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列为犯罪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或实施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即使尚未造成国家分裂的实际结果,也已构成分裂国家罪既遂。同样,第105条的颠覆国家政权罪,以“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行为要件,不要求实际颠覆政权的结果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部分罪名还具有举动犯的特征,即行为人一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即构成既遂,不存在未遂形态。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只要行为人以口头、书面等方式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无论他人是否被煽动、是否实施分裂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这种“举动即既遂”的设定,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国家安全的绝对保护。

从法律后果来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罚极其严厉。根据《刑法》第113条,除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少数罪名外,多数罪名可判处死刑,且所有罪名均“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部分罪名还可并处没收财产。这一刑罚配置与行为犯的设定相辅相成,通过严厉的法律后果震慑潜在犯罪行为,强化对国家安全的刑法保护。

综上,危害国家安全罪作为行为犯,其认定标准聚焦于行为本身而非危害结果,这是国家基于国家安全优先原则作出的特殊刑法配置,既体现了对国家安全的绝对保护,也为司法机关及时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危害国家的安全罪是什么犯(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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