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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是什么关系

2025-12-16 15: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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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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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是基于生父或生母再婚形成的亲属关系,且因存在长期扶养事实而被法律确认为拟制旁系血亲的亲属,依法享有与亲兄弟姐妹类似的部分权利义务,如继承权等。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一法律概念,需从亲属关系基础与扶养事实两个维度理解。首先,继兄弟姐妹关系的形成以生父或生母再婚为前提,即一方生父或生母与他人再婚,其子女与再婚配偶的子女之间形成继兄弟姐妹关系。但这种基于婚姻产生的亲属关系本身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只有存在“扶养关系”时,才构成法律认可的拟制旁系血亲

扶养关系的认定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存在长期共同生活事实,通常要求继兄弟姐妹在未成年时期或无法独立生活阶段,与对方共同居住生活,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二是存在经济上的供养行为,如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支出,且支出需具有持续性和必要性;三是存在生活上的照料行为,包括日常起居照顾、疾病护理、学业辅导等,体现亲属间的互助依赖关系。实践中,这三个条件需综合判断,缺一不可。

从法律地位来看,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主要享有两项核心权利义务。一是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据此,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有权继承对方遗产。

二是扶养义务的相互性。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继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但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若一方曾对另一方尽过主要扶养义务,在其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时,受扶养方应承担相应的扶养责任。这种义务并非绝对,需结合双方经济能力、亲属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实务中,扶养关系的认定常涉及举证难题。常见的证据包括:户籍登记中显示的共同居住地址、继父或继母与生父/生母的婚姻存续期间证明、扶养方为被扶养方支付学费、医疗费的转账记录、学校或医疗机构的缴费凭证、邻居或亲友的证人证言、被扶养方未成年时期的生活照管记录(如日记、照片等)。需注意,短暂的经济资助或偶尔的探望,通常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与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存在区别:亲兄弟姐妹基于血缘形成自然血亲,养兄弟姐妹基于收养关系形成拟制血亲,而继兄弟姐妹的拟制血亲关系完全依赖扶养事实,若不存在扶养行为,仅为名义上的继兄弟姐妹,不产生法律权利义务。

综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是法律为保护亲属间互助关系而设定的拟制血亲,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确认扶养事实,平衡亲属间的权利义务,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扶养关系需结合具体案情与证据,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是什么关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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