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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的夫妻算不算夫妻关系

2025-12-16 1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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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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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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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在法律层面通常不构成夫妻关系,仅属于同居关系;但存在特殊情形,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情形等)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意味着,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办理登记的男女,即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举办婚礼或生育子女,也无法自动形成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

实践中需特别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是我国法律对特定历史时期婚姻关系的特殊认定,其核心判断标准为时间节点与实质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此时双方构成夫妻关系,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未补办的,仅视为同居关系,不具有夫妻身份。

夫妻关系与同居关系在法律保护层面存在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权利义务不同,夫妻关系中,双方享有相互扶养、继承遗产、分割共同财产等权利,如一方生病,另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离婚时可主张共同财产分割;同居关系中,双方不享有上述权利,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通常按各自所有处理,仅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需证明出资),且无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二是解除关系的程序不同,夫妻关系的解除需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经登记或法院判决方可解除;同居关系的解除无需法定程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分开,仅涉及子女抚养或财产争议时需通过诉讼解决。三是身份关系效力不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享有与父母同等的身份权利;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父母的“夫妻”身份不被认可。

现实中,部分人存在“举办婚礼即等于结婚”“共同生活满一定年限自动成为夫妻”等误区,这与法律规定严重不符。婚礼仅为民间习俗,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登记效力;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等,均不能替代结婚登记成为确立夫妻关系的依据。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若希望获得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应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避免因身份关系不明确导致权益受损,如无法继承对方遗产、共同财产分割无保障等。

综上,结婚证是夫妻关系的法定凭证,未办理登记的“夫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仅为同居关系;仅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可认定为夫妻关系。建议未登记的男女双方重视结婚登记的法律意义,通过法定程序确立婚姻关系,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没有结婚证的夫妻算不算夫妻关系(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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