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需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流程含申请、冷静期、申请发离婚证、登记,诉讼离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流程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审理、判决。
结婚登记的办理地点和流程需严格遵循《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地点为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法定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结婚登记流程分为三步。第一步是申请,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第二步是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同时核实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包括年龄、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第三步是登记,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离婚办理根据是否达成协议分为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时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流程包含五个环节。首先是申请,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材料并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其次是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第三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四是申请发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最后是审查与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是否仍坚持离婚、离婚协议书内容是否合法,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适用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或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流程中,调解是必经程序,法院在审理前会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进入审理阶段,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如证明感情破裂的材料、子女抚养证明、财产证明等)进行审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即解除。
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时,当事人需确保材料真实齐全,遵守法定流程。协议离婚需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诉讼离婚则需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不同情形下应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