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判决书遗失后,当事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作出判决的法院档案室申请查阅、复制,经法院审核后,复制件将加盖档案证明章,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离婚判决书是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承载着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重要内容,日常生活中在办理再婚登记、户口迁移、房产过户、财产继承等事务时可能需要出示。一旦遗失,需及时采取以下步骤处理:
第一步:确认作出判决的法院。首先需明确遗失的判决书是由哪个法院作出的。若当事人清楚判决法院,可直接前往该法院办理;若忘记具体法院,可通过以下线索查找:原婚姻登记地法院(若案件由婚姻登记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或联系当时的代理律师、查阅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等留存材料,通过案号、承办法官等信息进一步确认。
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当事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若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受托人需额外提供授权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项为“查阅、复制离婚判决书”)、受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此外,若能提供判决书案号、作出判决的时间等信息,可提高查询效率。
第三步:前往法院档案室办理。携带材料到作出判决法院的档案室(或诉讼服务中心档案查询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需查阅离婚判决书档案。工作人员会要求填写《查阅档案申请书》,注明申请人基本信息、案件名称、案号(若有)、申请事项(查阅、复制离婚判决书)等内容。法院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检索档案,经审核确认申请人为案件当事人或合法受托人后,允许查阅并复制判决书。
第四步:获取加盖证明章的复制件。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在复制判决书后,会在复制件上加盖“档案证明章”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以证明复制件的真实性。加盖此章的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用于办理再婚登记、财产过户、子女户口迁移等所有需提供判决书的场景,相关部门不得拒绝认可。
特殊情况处理: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判决法院线索,可尝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2014年以后生效的判决书部分已上网公开,需输入当事人姓名、案由等信息检索),但需注意部分涉及个人隐私的判决书可能未公开,此时仍需联系法院查询。此外,若原判决法院因合并、撤销等原因变更名称或地址,可通过当地法院官网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变更后的法院名称及档案保管部门。
注意事项:离婚判决书遗失后无需“补办原件”,法院档案中的判决书原件具有永久保存效力,当事人申请复制的过程本质是调取档案并制作有效复制件。建议复制后留存电子版或多份纸质复印件,避免再次遗失。若后续因判决书相关问题产生纠纷,加盖档案证明章的复制件可作为合法证据提交法院或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借阅本院与其工作相关的诉讼档案。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查阅、调阅下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经档案所在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可以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查阅、复制上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经档案所在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可以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人民法院与有关单位已有相关借阅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