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浙江要和外省人离婚,可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诉讼离婚一般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特殊情况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还需关注具体程序和相关规定,以合法合理地解决离婚问题。
人在浙江要和外省的人离婚,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1、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户籍在浙江,可在浙江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若双方户籍都不在浙江,则需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外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时,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诉讼离婚
通常情况下,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在外省有经常居住地,那么要到外省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果被告离开外省的住所地超过一年,在浙江的一方可以在浙江当地法院起诉离婚。

浙江人与外省人协议离婚的手续办理有一套明确的流程。
1、申请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
2、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看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受理。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登记(发证)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审查通过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浙江人起诉外省人离婚时,管辖法院的确定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1、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一般情况下,浙江人要起诉外省人离婚,需到外省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如果被告在外省有经常居住地,且该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那么要到外省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特殊情况
如前面所述,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浙江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有,如果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处理浙江人与外省人离婚问题时,要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和途径。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遇到诸如财产分割不均、子女抚养权争夺等复杂问题。如果您在离婚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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