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使用权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范畴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具体表现为离婚双方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房屋使用权归属、行使等问题产生的争议,本质上是基于婚姻关系衍生的不动产权益纠纷。
离婚房屋使用权纠纷的法律性质需结合纠纷产生的基础和争议标的综合认定。从法律关系来看,该纠纷源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核心争议围绕房屋这一不动产的“使用权”展开,而非所有权归属,因此属于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纠纷范畴。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此类纠纷通常被归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则可能作为“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子问题处理。
纠纷的特殊性在于“使用权”标的。与房屋所有权纠纷不同,使用权纠纷的标的是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益,常见于以下情形: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租的公房、单位分配住房或租赁的私有房屋,离婚后需明确由哪一方继续使用;二是离婚协议中仅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如归一方所有),但未明确另一方的临时使用权或过渡性居住权;三是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如按揭未还清、产权登记未完成),离婚时无法分割所有权,仅能就使用权进行协商或判决;四是一方在婚姻中对房屋有装修、修缮等投入,主张使用权作为补偿的情形。
从法律依据看,此类纠纷的处理主要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房屋使用权,法院会结合房屋来源(如是否为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承租,或一方单位福利分房)、双方经济状况、实际居住需求(如是否有子女需要抚养、一方是否无其他住房)等因素综合判定。例如,若子女由女方抚养且女方无其他住房,法院可能判决房屋使用权归女方,直至子女成年或女方取得稳定住房为止。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点包括:一是使用权的期限,法院可能判决临时使用权(如2年)或长期使用权,需结合当事人再购房能力或住房改善情况;二是使用权与所有权的衔接,若房屋后续取得完全所有权,原使用权判决是否影响所有权分割;三是公房使用权的特殊性,需结合公房管理政策(如单位是否允许使用权转让、转租),若涉及单位产权,还需审查单位对职工离婚后使用权分配的内部规定。
处理此类纠纷时,法律原则与实际需求并重。法院不仅会依据婚姻法律中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还会优先保障基本居住权,例如对无房一方、抚养子女一方的使用权主张予以倾斜。当事人需重点举证以下事实:婚姻关系解除的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房屋使用权来源证明(租赁合同、公房分配协议、单位证明等)、双方居住条件对比(如另一方是否有其他住房)、子女抚养情况等,以支持自身使用权主张。
综上,离婚房屋使用权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财产权益争议,其处理需融合婚姻法律规定、不动产使用规则及社会保障需求,当事人在争议解决中应注重证据收集,并结合房屋性质(公房、私房、租赁房等)适用不同法律路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