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领结婚证需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换领结婚证的地点并非任意选择,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换领结婚证与补领在办理地点上一致,均需到上述法定机关办理。
换领结婚证的常见情形包括:结婚证因保管不当导致严重损毁(如字迹模糊、证件撕裂)、个人身份信息变更(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因户籍变更或更正需同步更新结婚证信息)等。不同情形下,办理地点的选择逻辑相同,优先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若原登记机关已撤销或不便前往,可选择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地点的法律依据明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换领作为婚姻登记的后续补正程序,延续了这一管辖原则,即需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或原登记地办理,不支持跨区域异地换领(特殊政策试点地区除外,需以当地民政部门通知为准)。
换领需准备的材料包括:双方当事人有效的户口簿(含户主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结婚证(若损毁需提供残件,若遗失需签署《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背景为红色或蓝色,具体以登记机关要求为准);若因身份信息变更换领,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如户口簿上有变更记录,可无需额外证明)。
办理流程主要分为四步:第一步,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指定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声明书中需如实填写婚姻状况及个人信息;第二步,提交材料。将准备好的户口簿、身份证、原结婚证(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提交给工作人员;第三步,审核。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身份及婚姻登记档案,必要时可能要求补充材料;第四步,换发证件。审核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当场补发或换发新的结婚证,原损毁证件由登记机关收回(若仍可辨认)。
注意事项需特别关注:换领结婚证需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因特殊情况(如一方重病、出国)无法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自2017年4月1日起,婚姻登记费已取消,换领结婚证无需缴纳费用;若原结婚证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差异较大(如姓名完全不符),需先到公安机关完成身份信息更正,再凭更正后的户口簿、身份证办理换领,避免因信息不一致导致审核不通过。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