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房子过户给子女主要有赠与、买卖、继承三种方式,不同方式的手续流程、材料要求和税费成本存在差异,核心步骤包括确定过户方式、准备法定材料、办理前置审批(如公证、网签)、缴纳相关税费、完成不动产登记。
父母房子过户给子女的手续办理需结合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最优方式,目前法律框架下赠与、买卖、继承是三种主流途径,每种方式的适用场景、操作流程和成本各不相同,需重点关注材料准备、流程节点及税费差异。
一、赠与过户:适用于父母在世且无需考虑后续转售成本的场景
赠与过户是父母通过无偿赠与合同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需明确双方真实意愿及房产基本信息。办理时需准备核心材料:父母及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需体现直系亲属关系)、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原件、赠与合同(需双方签字确认,建议由律师或公证处起草)。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需额外提供配偶同意赠与的书面声明。
办理流程分为五个关键环节:1. 签订赠与合同:双方需明确赠与标的(房产具体信息)、赠与条件(如是否附义务)及撤销条款;2. 公证程序(部分地区非强制但建议办理):携带材料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证明合同真实性,避免后续因“虚假赠与”引发纠纷;3. 网签备案:登录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或现场提交资料,完成房产网签备案,生成网签合同;4. 税费缴纳:到税务部门窗口缴纳契税(税率3%-5%,具体按房产所在地规定执行)、印花税(0.05%),赠与方无需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5. 过户登记:携带完税证明、公证书、网签合同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1-3个工作日领取新不动产权证。
二、买卖过户:适用于子女具备购房资格且追求税费优化的场景
买卖过户即父母以市场价格将房产出售给子女,本质为普通二手房交易,需满足子女符合当地购房资格(如社保/个税缴纳年限、限购政策等)。核心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本、不动产权证、正式买卖合同(需明确成交价格,建议参考房产评估价,避免因“阴阳合同”被税务部门核定计税价格)、子女购房资格证明(如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纳税证明)。
办理流程与二手房交易一致:1. 签订买卖合同:明确房款支付方式、房产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2. 网签备案:与赠与流程相同,提交双方资料及房产信息完成网签;3. 税费申报:根据房产年限及是否“唯一住房”缴纳税费——若房产满足“满五唯一”(房产证满5年且为父母唯一住房),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仅需缴纳契税(首套房面积≤90㎡税率1%,90㎡以上1.5%;二套房1%-2%,具体按当地政策);若不满足“满五唯一”,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差额20%或全额1%)、增值税(满2年免征,不满2年按5.6%征收);4. 过户登记:提交完税证明、网签合同、购房资格证明等材料,审核通过后领取新证。实践中,部分家庭通过“低价买卖”降低税费,但需注意成交价过低可能触发税务部门评估,最终按评估价计税。
三、继承过户:适用于父母去世后,通过法定或遗嘱继承的场景
继承过户是父母去世后,子女依据法律规定或遗嘱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时需准备关键材料:父母的死亡证明(医院出具或派出所销户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由户籍地派出所或单位出具)、遗嘱(若有)、不动产权证、继承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流程分为两步:1. 确认继承权:若继承人对继承份额无争议,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提交上述材料后公证员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若存在争议(如多位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或份额有异议),需通过法院诉讼确定继承权,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2. 过户登记:携带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文书)、死亡证明、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目前继承房产免征契税(依据《契税法》第6条),仅需缴纳印花税(0.05%),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新证。
四、注意事项与地区差异
三种方式均需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部分城市已开通线上预约服务(如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APP),可提前预约减少现场排队时间。不同地区政策存在细微差异:例如北京、上海等限购城市,赠与过户的房产可能不计入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而买卖过户需占用子女购房资格;部分城市对继承公证要求简化,可通过“告知承诺制”替代部分证明材料。建议办理前拨打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查询),确认材料清单及流程细节,避免因材料不全延误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