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首先由双方协议分配;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以均等分割为基础,同时结合实际需求、过错情况等因素调整分配比例。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需以明确共同财产范围为前提。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分配流程上,协议优先是基本原则。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包括财产归属、分割比例、补偿金额等内容。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分割的优势在于高效、灵活,能最大程度减少纠纷,是离婚财产分割的首选方式。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需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会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一是均等分割原则。 这是离婚财产分割的基础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离婚时平等分割符合公平原则。例如存款、股票、基金等流动性较强的财产,通常会按照总额的50%进行分割。
二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均等分割原则的补充和调整。对于子女抚养权归一方的情况,为保障子女生活稳定,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房产等重要财产判归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另一方获得相应补偿;女方若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男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对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的一方,法院可依法判决其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三是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原则。 分割财产时需考虑双方的生产和生活需求,避免因分割导致一方生活陷入困境或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例如,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经营工具、设备等财产若判归另一方可能影响生产,法院会优先考虑判归实际经营方,由该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四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他人合法财产纳入分割范围,例如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他人的共有份额(如与父母共有的房产),需先析出他人份额后再分割夫妻共同部分。
特殊财产的分割需结合具体情况处理。以房产为例,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可通过竞价、评估后折价补偿或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等方式处理;若为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分割时产权一般归首付方,由其向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一半。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通常按照总额均等分割,或根据双方协议确定比例。知识产权收益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取得的预期收益,一般不纳入分割范围。
总之,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配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成的,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性质、子女抚养、过错情况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