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在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其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根据该条款,结合司法实践,女方可主张赔偿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男方存在重婚行为。重婚不仅指法律上的重婚(即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还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即男方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例如,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购房、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即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此时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提供男方的结婚证、与第三者的同居证明、邻居证言等证据,主张损害赔偿。
二、男方与他人同居。需注意“同居”与一般出轨的区别,法律上的“与他人同居”要求男方与婚外异性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且该行为需达到一定时间长度(通常认定为3个月以上),并非偶尔发生的婚外情或一夜情。例如,男方长期与第三者在出租屋共同生活,有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双方共同出入的监控录像等证据佐证,即可认定为“与他人同居”。女方可据此主张赔偿,区分于短期出轨,此类情形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更为严重。
三、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还涵盖精神暴力(如经常性侮辱、恐吓、跟踪、骚扰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需满足“家庭成员之间”“故意实施”“造成身体或精神损害”三个要件。例如,男方长期对女方进行殴打导致女方受伤,或通过短信、电话持续辱骂女方造成其精神崩溃,均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女方需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断证明、施暴方的悔过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持主张。
四、男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持续性、经常性的肉体摧残或精神折磨,如长期不给饭吃、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遗弃则是指男方对需要扶养的女方(如女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家庭成员(如子女、老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导致被扶养人生活陷入困境。例如,女方因重病瘫痪,男方拒绝支付医疗费且离家出走,对其不管不顾,即构成遗弃。虐待与家庭暴力的区别在于,虐待更强调行为的持续性和经常性,而家庭暴力可能单次行为已构成严重后果。女方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医疗记录、被扶养人的生活困境证据等,证明男方存在虐待或遗弃行为。
五、男方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用于涵盖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严重过错行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重大过错”包括男方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导致家庭破裂,或因出轨行为对女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如多次出轨并公开与第三者关系、因出轨导致女方身患精神疾病等)。例如,男方沉迷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财产耗尽,女方因长期焦虑患上抑郁症,法院可能认定男方存在“其他重大过错”,支持女方的赔偿请求。此类情形需结合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婚姻关系的破坏后果等综合判断。
需特别说明的是,女方主张损害赔偿需满足两个前提:一是上述过错行为必须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二是女方需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若双方协议离婚,女方也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但需证明男方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导致离婚)。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
综上,女方在离婚时主张赔偿,需准确识别男方的过错情形,收集充分证据,并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请求,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