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起诉离婚需准备的材料包括离婚起诉状、起诉方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感情破裂证据、财产及债务相关证据、子女抚养相关证据、管辖依据材料,若委托律师还需准备授权委托书等代理材料。
单方起诉离婚是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材料准备需符合法院立案及审理要求,具体如下:
离婚起诉状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核心文件。起诉状需包含明确的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方案、债务承担方式等;事实与理由部分需清晰陈述婚姻基本情况、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子女及财产现状等。根据被告人数准备相应份数,例如被告1人需提交2份起诉状(法院1份、被告1份),若有第三人则增加份数。起诉状需由起诉方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起诉方身份证明是证明主体资格的基础材料。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身份证遗失,可提供临时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复印件需清晰显示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关键信息,避免因模糊导致材料被退回。
婚姻关系证明用于证实婚姻合法性。通常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结婚证遗失,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补办结婚证。需注意,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需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事实婚姻证明。
感情破裂的证据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根据《民法典》规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应证据需具体,例如分居证明(租房合同、居委会分居证明、分居协议等,需注明分居起止时间及原因)、家暴证据(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悔过书等)、出轨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需确保证据来源合法)。
财产及债务相关证据需明确分割依据。共同财产证据包括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明细、股票基金账户信息、股权证明等,需提交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若存在婚前个人财产,需提供购买凭证、赠与协议等证明归属。共同债务证据包括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需注明债务形成时间、用途及双方是否知情;个人债务需提供证据证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子女抚养相关证据影响抚养权及抚养费判决。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用于证明子女身份及年龄,若子女已满八周岁,需提供子女书面意见(明确愿意随哪一方生活);抚养能力证据包括起诉方收入证明(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居住证明(房产证、租房合同等)、教育医疗资源证明(学区房证明、学校录取通知书等),以证明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
管辖依据材料用于确定受理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需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起诉方住所地法院管辖,需提供起诉方居住证、租房合同等经常居住地证明;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被监禁,需提供公安机关失踪证明或监狱出具的羁押证明。
委托代理材料适用于委托律师的情况。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如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若委托近亲属代理,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
上述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补充,例如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需提供对方过错行为对起诉方造成损害的证据(医疗记录、心理评估报告等)。材料准备齐全后,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将正式受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