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属于同居关系,无需“离婚”程序,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权判决原则与婚生子女一致,核心为“子女利益最大化”,具体需结合子女年龄、父母抚养能力、子女意愿等因素综合判定,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首先需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仅存在同居关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因此不存在“离婚”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与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适用相同法律规则,核心原则为“子女利益最大化”。
抚养权判决的具体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子女年龄是基础判定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会结合子女年龄阶段作出不同倾向的判决:不满2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若母亲存在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可予支持;已满2周岁不满8周岁的子女,需综合比较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包括经济收入、居住环境、教育资源、陪伴时间、与子女的情感联系等,优先将抚养权判给条件更优、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已满8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会将子女的意愿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二、父母抚养能力是核心比较内容。法院会重点审查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具体包括:经济条件是否稳定,能否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是否有充足的时间陪伴子女,避免因工作繁忙导致子女长期缺乏照料;是否存在不良生活习惯(如赌博、酗酒等)或违法犯罪记录,可能对子女产生负面影响;是否有稳定的居住环境,能否为子女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空间。例如,一方虽经济条件较好,但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陪伴子女,而另一方收入略低但能全职照顾子女并提供良好教育资源,法院可能优先考虑后者。
三、协议优先,协商不成再诉讼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除外。因此,男女双方可先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等问题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四、特殊情形的例外处理。若父母一方存在严重传染性疾病、虐待遗弃子女、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形,法院可直接剥夺其抚养权。例如,母亲患有艾滋病且未接受治疗,可能对子女健康造成威胁,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父亲;父亲存在家暴行为,严重伤害子女身心,法院也会优先考虑由母亲抚养。
此外,无论抚养权归属哪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均需承担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抚养费数额一般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确定,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应予以配合,具体探望方式和时间可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
综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与婚生子女一致,始终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结合子女年龄、父母抚养能力、子女意愿等因素综合判定。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子女非婚生而拒绝履行抚养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