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失踪时撰写离婚起诉书,需明确原告与被告身份信息,注明被告失踪状态,确定管辖法院,列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诉讼请求,重点陈述被告失踪事实及感情破裂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需注意公告送达程序的适用。
在对方失踪的情况下,离婚起诉书的撰写需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同时结合失踪案件的特殊性,确保内容完整、逻辑清晰,以满足法院立案及审理需求。以下从核心要点展开说明:
一、明确起诉条件与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若被告失踪满两年,原告可先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失踪,再提起离婚诉讼;若未满两年,可直接以“被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管辖法院一般为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需提供居住证、租房合同等证明)。
二、起诉书结构与内容要点
1. 当事人基本信息:原告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方式等;被告信息需注明“下落不明”,并尽可能提供其身份证号、户籍地等信息(若无法提供,需说明原因)。需特别注意,被告信息不完整可能影响法院立案,建议通过公安机关、社区等渠道核实基础信息。
2. 诉讼请求需明确具体:诉讼请求是起诉的核心,需逐项列明。首先需明确“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若有子女,需写明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及金额(如“婚生子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至子女成年”);涉及财产分割的,需列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房产、存款、车辆等),并说明分割方案(如“位于XX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XX元”)。若被告失踪导致财产状况不明,可请求法院调查或在判决中明确“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未分割财产”。
3. 事实与理由需围绕“感情破裂”展开:此部分是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需重点陈述以下内容:一是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状况,简要说明结婚时间、婚姻经过;二是被告失踪的具体事实,包括失踪时间、失踪前的沟通情况、原告寻找被告的过程(如报警记录、社区证明、亲友证言等);三是感情破裂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若未宣告失踪,需结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等情形,或说明被告失踪导致婚姻目的无法实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以论证感情确已破裂。
4. 证据材料需充分且合法:被告失踪事实的举证是核心,需附以下证据:一是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婚姻登记证明;二是证明被告失踪的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人口报案回执》、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原告与被告最后一次联系记录(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亲友证言等;三是子女相关证据,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四是财产证据,如房产证、银行流水、车辆登记证等。证据需附清单,注明名称、来源、证明目的,确保法院可核实真实性。
5. 尾部格式需规范:起诉书末尾需写明致送法院全称,由原告签名并注明日期。若原告委托律师代理,需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
三、需特别注意的程序要点由于被告失踪,法院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需适用公告送达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起诉书中无需注明送达方式,但需在立案时向法院说明被告失踪情况,由法院依法启动公告程序。此外,若案件涉及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需在起诉时尽可能明确方案,避免因被告缺席导致判决内容不完整;若被告名下有债务,需在起诉书中注明债务承担方式,或说明“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以减少后续纠纷。
综上,对方失踪时的离婚起诉书撰写,需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明确”为原则,重点突出被告失踪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同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要求,确保每一项内容均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以提高立案成功率及判决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