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担保人需要承担监督被担保人遵守相关规定以及及时报告被担保人违规行为的责任和义务,若未履行这些义务,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义务是取保候审担保人的重要责任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担保人应当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担保人要时刻关注被担保人的行为动向,确保其遵守上述规定。例如,被担保人计划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担保人有责任向其说明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否则属于违规行为。
报告义务同样关键。如果被担保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担保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比如,当担保人发现被担保人试图干扰证人作证,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的迹象时,要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有助于及时制止被担保人的违规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若担保人未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将面临相应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的具体金额和方式,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而如果担保人的不作为构成了包庇罪等犯罪行为,就会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总之,取保候审担保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