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独立适用附加刑意味着不判处主刑。这类情况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所以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能取保候审。判断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平时表现等多方面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初犯且有明显的悔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就有可能被认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保障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比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等疾病,需要长期就医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取保候审既有利于其治疗疾病,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时间较长,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未办结的情况。此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