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通过后未及时放人,可能是手续办理、协调沟通、特殊情况审查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也可能存在不放人的情况。手续办理需要时间。取保候审的决定作出后,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流程制作并送达一系列法律文书,如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这些文书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签字、盖章等操作。比如,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需要办案人员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拟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在此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出现延迟,导致不能立即放人。
涉及协调沟通问题。案件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沟通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后,需要将相关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在这个通知和交接的过程中出现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等情况,就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释放时间。
可能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审查。虽然取保候审申请已获通过,但在准备放人时,可能发现新的证据或情况,需要对案件进行再次评估和审查。比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的行为,或者有新的犯罪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可能会暂停放人,待审查清楚后再做决定。
另外,还可能受到节假日、工作时间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如果取保候审决定是在临近下班时间或者节假日期间作出的,由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无法及时完成放人手续。例如,周五下午下班前批准的取保候审,可能要等到下周一工作日才能完成后续的释放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