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涵盖多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其行为类型,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等。《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出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刑事处罚。权利人可通过民事、行政、刑事途径维权。民事方面可要求赔偿损失;行政上,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刑事上,犯罪者会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侵犯商业秘密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民事责任方面
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2、行政责任方面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行政层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有一系列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监督检查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力。当发现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监督检查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1、调查措施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2、处罚措施
一旦认定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于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行政规定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供了有力的行政手段,有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3、行政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规定较为严格。其目的在于通过刑事制裁的手段,严厉打击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竞争优势的丧失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刑罚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价值、侵权行为的方式和手段、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程度等。同时,还需要遵循严格的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以确保准确打击犯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侵犯商业秘密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全方位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商业秘密界定不清晰、损失计算困难等问题。如果您在商业秘密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和专业的法律建议。
律法果所有内容仅供参考,有问题建议咨询在线律师!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
© XunRuiCMS 2025 律法果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34512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