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如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转让自由但外部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股份有限公司在转让场所、发起人及董监高持股转让等方面存在限制;特殊主体转让股权也有特别规定,还有基于公司章程的限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类型的公司,其股权转让有着不同的限制性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外,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作出更为严格或特殊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特殊主体:国有股权转让需遵循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也受到外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可能需要经过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审批。
此外,除了法律规定的限制,公司章程也可以对股权转让设置限制条件。只要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股东资格的继承、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特别规定,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