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出去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自身承担,一般与原股东无关,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行为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若股权转让协议有特别约定债权债务归属的,按约定处理。
首先要明确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公司作为独立主体与外部发生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只是股东发生了变更,公司的主体资格并未改变,公司的债权债务依然由公司自行承担,新股东和原股东都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这一行为而直接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负责。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比如应当实缴的出资未足额缴纳。依据相关法律,即使原股东已经转让了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依然有权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若原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同样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之间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特别约定。例如,约定某笔特定的债权归原股东享有,或者某笔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等。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但这种约定仅在协议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公司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公司不能以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协议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