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债务承担问题需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身承担,与股东的变更即股权转让没有直接关系;但在特定情形下,原股东或新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要明确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正常的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公司债务仍由公司以其自身财产来偿还。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对于原股东而言,如果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且受让股东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公司原股东A认缴出资100万,但实际只出资50万就将股权转让给B,之后甲公司出现债务无法完全清偿,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A在未出资的50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B知道A未全面出资还受让股权,B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新股东来说,若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承担公司之前的债务,那么新股东就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债务。另外,如果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新股东将公司资产大量转移到自己名下,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此时新股东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总之,股权转让后债务承担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协议来确定最终的债务承担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