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为个人时)、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为企业时)。
首先是印花税。根据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因此,建筑公司股权转让双方都需要按照转让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例如,若股权转让合同金额为 1000 万元,那么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缴纳 1000 万×0.05% = 5000 元的印花税。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那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如前面提到的印花税。假设个人转让建筑公司股权取得收入 200 万元,股权原值为 100 万元,转让过程中缴纳印花税 1000 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 万-100 万-0.1 万 = 99.9 万元,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99.9 万×20% = 19.98 万元。
要是转让方为企业,则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 25%。例如,企业转让建筑公司股权获得收入 500 万元,该股权的成本及相关合理支出共计 300 万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 万-300 万 = 200 万元,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200 万×25% = 50 万元。
总之,建筑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及具体纳税金额需要根据转让方的身份、股权转让价格、股权原值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相关主体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