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拍卖债务人楼房流拍后,可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且最多进行三次拍卖。若第三次拍卖仍流拍,债权人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若债权人不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抵债,法院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变卖期六十日,若变卖仍无人愿买受,且债权人仍不接受抵债的,法院将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债务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当债权人通过法院对债务人的楼房进行拍卖却遭遇流拍情况时,有着明确的后续处理流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法院会在六十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这是为了给市场更多的时间和机会,让有购买意向的人能够参与到竞拍中来。如果第二次拍卖依旧流拍,那么还会进行第三次拍卖。
一旦第三次拍卖也流拍,就进入到了以物抵债的环节。债权人此时可以选择以第三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该楼房来抵偿相应的债务。这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使其通过获得债务人的房产来实现部分债权。
然而,如果债权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或者由于某些法律规定不能接受抵债,法院会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变卖的期限为六十日,在这个期限内对该楼房进行变卖处理。变卖的价格一般会相对灵活,以吸引更多的潜在买家。
要是变卖期间依旧无人愿意购买,并且债权人仍然不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就会解除对该楼房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该财产退还债务人。不过,若该财产还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比如通过其他方式变现来偿还债务,法院仍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以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