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轻伤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从头皮创口、颅骨骨折、脑损伤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头部轻伤的鉴定标准具体如下:
轻伤一级情况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²以上;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轻伤二级情况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在实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会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损伤程度的评定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同时,鉴定需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头部损伤情况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只有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才能在司法实践等场景中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准确的依据。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3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4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