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身未对涉外婚姻案件管辖作出规定,相关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般情况下,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等。
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主要是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并不涉及涉外婚姻案件管辖方面的内容。涉外婚姻案件管辖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1、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婚姻,如果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例如,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但被告在中国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中国法院可以受理。
2、特殊地域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涉外婚姻案件管辖存在多种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的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1、双方均为华侨的情况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夫妻双方都是中国籍华侨,在外国结婚并定居,外国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此时他们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的中国法院起诉。
2、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夫妻二人都在国外工作,但没有取得当地的定居资格,其中一方想离婚,可以向他们在中国的原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3、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情况
虽然港澳台地区属于中国,但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涉及与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婚姻案件也具有一定特殊性。一般来说,会综合考虑婚姻缔结地、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如一方是香港居民,另一方是内地居民,在内地结婚后产生纠纷,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管辖。
确定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
1、明确当事人身份和居住情况
首先要确定当事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以及他们的居住情况,包括是否定居、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等。例如,如果一方是中国公民且居住在国内,另一方是外国人居住在国外,就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2、考虑婚姻缔结地
婚姻缔结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前面提到的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时,婚姻缔结地法院有管辖权。所以要明确婚姻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缔结的。
3、遵循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同时,如果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了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的国际条约,也要遵循条约的规定。例如,中国与某国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对于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有明确约定,那么就要按照条约执行。
综上所述,涉外婚姻案件管辖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和复杂情况。除了上述提到的内容,还可能涉及国际司法协助、法律适用冲突等问题。如果您在涉外婚姻方面遇到管辖等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和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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