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一般可以会见被辩护人,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以及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在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性质较为特殊、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律师会见。如果侦查机关作出许可的决定,律师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会见;如果不予许可,也应当说明理由。
律师会见被辩护人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面临的处境,指导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律师通过会见能够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线索,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被辩护人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