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流程主要包括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法律对各阶段有明确程序规定,以保障离婚诉讼的有序进行。
首先是起诉阶段。起诉时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等能证明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文件,以及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证据。民事起诉状要明确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以及事实和理由。将这些材料提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是审理阶段。这一阶段又可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小阶段。审理前,法院会对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还会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对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试图通过沟通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或离婚协议。如果调解成功,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等同于离婚。
若调解不成,则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开庭时,法院会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等。然后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出示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接着是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和辩论。
最后是判决阶段。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在判决前一般还会再进行一次调解,如果调解仍无效,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在规定的审限内作出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