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闺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在法律层面,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并不因性别或者婚姻状况的改变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涵盖了儿子和女儿,无论女儿是否出嫁,都属于法定的赡养人范畴。
从法律平等的角度来看,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家庭关系中同样适用。儿子和女儿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因为传统观念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思想,就否定女儿的赡养义务。女儿和儿子一样,在成长过程中接受了父母的抚养和教育,当父母年老体弱、需要照顾时,自然也应当承担起赡养的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家庭可能会存在女儿出嫁后赡养义务履行方式与儿子不同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赡养责任。比如,儿子可能更多地在经济上承担赡养费用,女儿则可能在生活照料、情感陪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如果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而女儿有能力却拒绝赡养,父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包括支付赡养费、提供生活照料等。
总之,嫁出去的闺女和儿子一样,对老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中华民族尊老爱老传统美德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