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存在明显区别。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在概念、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等方面不同,但也存在一定联系,都涉及行为人没有相应权限而实施行为的情况。
从概念来看,无权处分是对财产处分权的缺乏,比如甲将乙借给自己使用的电脑擅自卖给丙,甲没有对该电脑的处分权却进行了处分行为。而无权代理是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没有合法的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例如A没有获得B的授权,却以B的名义与C签订合同。
行为模式上有差异。无权处分中,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如上述例子中甲是以自己的名义卖电脑给丙。而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像A是以B的名义和C签订合同。
法律后果不同。在无权处分中,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若不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效力待定,但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即如果丙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取得了电脑,丙可以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在无权代理中,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后,二者的联系在于,它们都属于行为人在缺乏相应权限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责任承担问题。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者的判断和处理都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事实来综合考量,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