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时,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书应包含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离职证明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它在求职、办理社保转移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在具体内容方面,首先要明确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接着要注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即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对于被辞退的情况,要清晰写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日期,这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计算,比如经济补偿的计算起始点等。
工作岗位的填写也不能忽视,要准确写出劳动者在单位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工作年限的记录要精确,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为止。
此外,离职证明书中不应包含对劳动者的评价性内容。因为离职证明主要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而不是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评判。如果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加入不恰当的评价,可能会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最后,离职证明书必须加盖单位的公章,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只有加盖公章的离职证明书才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被其他单位或机构所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