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务合同与无偿合同有明显区别。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无需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二者并非完全等同,单务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无偿合同也不一定是单务合同。
从概念内涵来看,单务合同强调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担情况。在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负有归还借用物的义务,而出借人一般没有相对应的给付义务,这就是典型的单务合同。而无偿合同侧重于合同的利益转移是否需要对价。像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财产无需支付代价,这是常见的无偿合同。
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虽然很多单务合同是无偿的,但并非所有单务合同都是无偿合同。比如,自然人之间的有息借款合同,借款人有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而出借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这是单务合同,但由于借款人需要支付利息,并非无偿,所以它是有偿的单务合同。同样,无偿合同也不一定是单务合同。例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是无偿的,但受赠人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此时合同虽然是无偿的,但并非单务合同,因为双方都有一定的义务。
最后,从法律适用和责任承担上看,单务合同和无偿合同也存在差异。单务合同中,承担义务的一方通常承担较重的责任,因为对方没有对应的对待给付义务。而无偿合同中,提供利益的一方责任相对较轻,因为其并未从对方获得相应的对价。例如,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如果是无偿保管,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