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户多宅指的是农村居民一户拥有一处以上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情况。
在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相关政策,一般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通常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一宅”则是指一处宅基地。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其形成原因是多样的。一是通过合法继承取得。当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了父母的房屋和宅基地,而子女本身又有自己的宅基地,这就导致了一户多宅。二是通过合法买卖获得。在过去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村民之间进行了宅基地及房屋的买卖,从而造成一户有多处宅基地。三是由于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衔接不够完善,部分家庭成员分户后,没有及时对宅基地进行调整,也会形成一户多宅。
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是合法原因导致的一户多宅,比如上述的继承等情况,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多宅,比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等,就属于违法建筑,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可能会要求拆除违法建筑或者进行其他整改措施。
在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一户多宅的规范管理十分重要。这有助于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农村的整体面貌和居住环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