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可以双倍返还,订金一般不能双倍返还。
在法律层面,定金和订金有着不同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定金罚则”,它是一种具有惩罚性和担保性的法律制度,目的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都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而订金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司法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订金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如果合同没有履行,无论是给付订金的一方还是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都只需原数退还订金,而无需双倍返还。
例如,在购房过程中,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约定支付的是定金,后来开发商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那么购房者就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约定支付的是订金,当出现开发商违约的情况时,购房者通常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订金金额,而不能主张双倍返还。所以,在签订合同涉及款项支付时,一定要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