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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最长多久期限

2025-10-05 17: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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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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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卓政(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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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最长存续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在设立地役权时,当事人会通过合同来明确地役权的相关事宜,其中就包括地役权的期限。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协商结果自由约定地役权的期限,不过这个约定并不是无限制的。

这是因为地役权通常是设立在他人的用益物权之上的。例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能会为了自己土地的通行便利,与相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设定地役权。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是有期限的,比如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那么,地役权的期限就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同样,在城市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有一定的期限,比如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等。如果在地役权设立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经过了一定时间,那么地役权的期限就不能超过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这是为了保证地役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到供役地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符合物权法定和物权稳定性的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地役权期限超过了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是无效的。所以,地役权的最长存续期限受到用益物权剩余期限的限制,具体时长需结合实际的用益物权情况和当事人约定来确定。

地役权最长多久期限(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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