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鉴定期间工资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这里所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职工在受伤前正常出勤情况下所获得的工资收入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比如,职工在工伤前每月固定工资为5000元,还有每月平均1000元的绩效奖金,那么在工伤未鉴定期间,单位就应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应按照其受伤前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如果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未鉴定期间的工资,职工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伤未鉴定期间职工的工资结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职工应清楚自己的权益,单位也应依法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